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栓 覃鍇)一場車禍之后,事故各方之間本已達成賠償協議,車主、保險公司緣何又被傷者起訴?
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撤銷原賠償協議,保險公司向傷者補足賠償款差額11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楊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時,因來不及剎車,撞向了石某駕駛的、搭載有丁某的電動自行車,造成丁某、石某受傷,于當晚送入醫院治療。
事故發生后,三人達成一致和解協議,約定由楊某承擔丁某與石某的醫療住院費用,并賠償后續營養費、誤工費等24000余元。協議簽訂后,楊某前后向丁某支付三筆共計5000元后,未再給付其余賠償款。2024年1月,丁某傷情經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丁某右側第5-8、左側4-8肋骨骨折,評級為十級傷殘。
楊某事發時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登記在其妻子王某名下。因傷殘賠償事宜協商無果,丁某將楊某、王某、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永定區人民法院教字埡人民法庭。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傷勢程度的判斷需要專業人員進行鑒定而非普通認知可確定,原告傷情經鑒定確已構成十級傷殘,賠償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存在明顯差距,賠償協議中雖對此做了約定,但據此認定賠償協議將包含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一次性處理顯失公平,故傷殘賠償金相關事項撤銷。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原告丁某與被告楊某簽訂的《協議書》,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丁某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賠償款共計116000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從本質上來說,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
盡管和解協議原則上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旦出現上述情形,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協議簽訂時當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傷情及各項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協議的達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賠償項目及具體計算依據。尤其要充分考慮后續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自身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等不確定因素。除傷情顯著輕微的情況外,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并依據鑒定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全面、合理地主張各項損失賠償,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